第五届防非活动宣传月—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

时间:

2024-06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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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,,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,,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。。。。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,,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,,,,不仅给投资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失,,,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,,影响社会和谐稳定。。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,,,投资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,,,,学会辨别非法集资,,,,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。。。以下通过案列分析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非法集资风险。。。。

骗局一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—某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

重点提示:投资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中已经注明对外投资不含金融、、、、证券、、期货、、、理财、、、、基金业务等,,,,该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。。

案情回顾:

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(不含金融、、、证券、、期货、、、理财、、、、基金业务)等,,,,被告人孔某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、、、、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,,被告人张某为公司股东。。。为吸收社会存款,,,被告人孔某峰、、、、张某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,,以投资理财高回报为诱饵,,,,利用出租车LED传媒投放广告、、、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,,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,,,约定月利率1%-2%,,,,期限1-12个月不等,,,,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。。接下来几个月时间,,公司先后从张某良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693.64万元。。上述款项除用于支付存款客户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,,,孔某峰、、张某用于公司日常经营、、工资提成、、、、奖金发放及借贷给他人。。。。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吸收社会存款及对外放贷业务,,,,后因借贷给他人的大量资金未能及时收回,,致使集资参与人损失450万元。。。

案件警示:

本案中,,,,孔某和张某利用投资者希望财富保值增值的愿望非法吸收存款。。。。投资理财本是正常行为,,,但应记住“天上不会掉馅饼”,,投机取巧必然深藏陷阱。。面对社会上琳琅满目的各类投资公司,,,,投资者一定要加强甄别。。。。

风险提示:

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三思而行,,,,一是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,,,能够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的,,建议还要到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许可备案信息;二是看法人的营业执照,,看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;三是衡量收益与风险,,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诱惑群众参与,,但非法集资人往往将集资资金肆意挥霍或用来支付前期借款利息,,,缺乏盈利手段,,,,难以覆盖高额利息支出,,,,极易资金链断裂;四是主动举报,,,及时止损。。。一旦参与非法集资,,,应当果断退出,,,并主动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。。。

 

骗局二:金融超市理财—某信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
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规定,,,,除法律、、、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,,企业、、、、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“金融”、、、“交易所”、、“交易中心”、、、、“理财”、、、“财富管理”、、“股权众筹”等字样或者内容。。在该条例生效前有大量公司在名称中使用“金融”“金融超市”等字样,,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字样,,并不等于该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已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。。。

案情回顾:

某信息咨询公司通过开办“金融超市”,,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,,擅自对外发布吸收存款信息,,,以月息9厘的利息为诱饵,,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80余人吸收存款,,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。。

案件警示:

一是企业名称使用“金融超市”字样。。。投资者极易被迷惑,,,认为其是正规金融机构。。

二是承诺“高息回报”。。。因承诺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,,,,投资者极易被吸引。。

风险提示:

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,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,,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,,,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;持牌金融机构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、、、、按照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开展业务。。。。请投资者不要盲目轻信公司名称高大上名称,,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、、、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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